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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二)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要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以此督促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进行清算,否则对分支机构和相关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可限制其对外投资;

  (四)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限制的原法定代表人或有关人员依法进行限制;

  (五)公开违法行为记录并选择典型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措施,可由信息系统自动提示有关监管者实施监督。

第五章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与披露

  第二十四条 以经济户口为基础,在各级工商局和工商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结合业务工作全面记录所有企业的登记信息和各类监管信息,并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征集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记录于工商业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随着业务工作流程的完成同步生成入库。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必须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后产生的各类信息中采集生成,行政处罚类信息的采集必须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信息。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类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原登记机关。

  第二十七条 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信用缺失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实施整改,自我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并减轻和消除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使之提前解除信用警示。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数据录入单位和个人须对录入数据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凡应录入的内容而未录入的,一经发现,按照谁录入谁补录的原则,由相关单位及时补录;已录入的内容发现有误的,由原录入单位负责修改。

  第二十九条 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依法披露和接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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