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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严重失信企业(D级、黑牌)的认定标准:有严重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划分企业信用类别、等级,应充分运用信息化处理技术,由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逐步实现计算机自动判定和标识,信用等级自动生成功能。

第四章 企业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以企业登记和监管信息为基础,在健全和完善经济户口管理的基础上,着力于功能创新,推进科学化监管和职能整合,根据不同类别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实施监管的电子化和全过程。

  第十九条 建立企业信用激励机制,对A级企业要重点予以扶持,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免于日常检查;

  (二)开辟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条件;

  (三)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四)在开展的各项荣誉称号的认定(评定)时优先纳入预选名单。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信用预警机制,对B级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采取案后回查;

  (二)办理登记和年检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除专项检查外,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四)公开违法记录。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C级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以下强制性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并采取案后回查;

  (二)办理登记时进行重点审查;

  (三)加强日常检查,不受检查规定的限制;

  (四)不得纳入各项荣誉称号认定(评定)名单;

  (六)公开违法记录。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D级企业,属于责令关闭的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属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要发布吊销公告,并实施以下措施加强后延监管工作:

  (一)采取案后回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回查中发现未停止经营活动,要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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