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变更登记情况;
11、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2、注册商标/驰名/著名商标情况;
13、广告许可信息等;
14、法定公告情况;
15、其他与信用相关的基本信息。
(二)监管信息:
1、处罚情况;
2、案件情况;
3、案件协查信息;
4、案件回访信息;
5、工商所日常监管信息;
6、无照经营查处信息;
7、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使用、保护情况;
8、广告违法情况;
9、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10、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
12、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13、动产抵押情况;
14、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
15、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16、对外投资情况;
17、专项整顿情况;
1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监管信息。
(三)市场退出信息:
1、企业清算情况;
2、企业注销情况;
3、企业吊销情况。
第十条 下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信息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参照信息指标:
(一)股权冻结情况;
(二)股权质押情况;
(三)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
(四)纳税信用等级情况;
(五)财产担保情况;
(六)产品质量检验情况;
(七)司法判决情况;
(八)仲裁裁决情况;
(九)有关部门吊销证照信息;
(十)有关部门撤销批准文件信息;
(十一)破产企业信息;
(十二)被判刑或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十三)法定代表人被通缉信息;
(十四)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根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产生的各类行政监管信息中采集生成,对作为参照指标的相关职能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可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动征集,也可接受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及企业提供的各种有关信用信息,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必须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或正在查处的涉及企业信用的相关情况,一律不作为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