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制机构负责参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审核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过程中查处企业违法案件的执法监督工作。
(六)办公室负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宣传及后勤保障工作。
(七)基层工商局(所)按照综合监管工作要求,负责属地企业分类监管和日常巡查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属地企业日常监管等方面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
(八)其他各有关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第七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以信息网络建设为支撑,以业务信息系统为依托,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平台,逐步实现业务系统和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网应用。
第二章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第八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一)市场准入指标是指企业基本信息,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经营行为指标是指监管信息,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核心在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在交易活动中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市场退出指标是指市场退出信息,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主要是注销、吊销信息以及是否清算等。
(四)参照信息指标是指其他信用信息,是除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在实施企业分类时作为参考信息依据。
第九条 下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息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基本指标: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登记事项信息;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状况;
3、股东(出资人)情况;
4、合伙人情况;
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情况;
6、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情况;
7、分支机构情况;
8、许可证信息;
9、年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