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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行为,促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企业登记和各类监管信息为基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第三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应遵循标准统一、指标客观、信息适时、数据共享、上下联动、分工负责、全程监管、内部评价、监管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以企业信用分类等级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管理信息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对企业信用进行评比、评估、评定和颁发信用等级牌匾等。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业务职能机构在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的分工如下:

  (一)企业注册机构负责对企业设立登记信息的分配下派,直至到属地工商所建立经济户口。

  (二)企业监督机构负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指导、协调工作;同时负责企业年度检验、奖惩和查处等方面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和公示工作。

  (三)公平交易、消保、商标广告、市场、食品监督等业务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企业日常监管等方面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录入及其他与信用分类监管相关的工作。

  (四)信息技术机构负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管理软件的开发、网络建设及数据库维护、更新、备份等工作,做好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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