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专员办关于上报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料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驻新监[2006]9号)
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了解我区近几年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变化情况,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度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20号)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文件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一)2005年度金融企业年度检查的范围为2005年12月31日之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与原直管金融企业已完全脱钩,但是国有资本及其应享有的权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转让的投资实体。
(二)金融类企业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资产,不属于产权登记的范围,不纳入2005年度检查的范围。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中的相关规定做好登记工作。
(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但未按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应按照财金[2002]32号文件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申办年度检查。
(四)在2005年期间,银行类金融企业因股份制改造等原因向金融资产公司剥离自办实体、股权资产以及收购不良股权类资产的,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其中:已进行产权登记的,剥离后银行类金融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占有登记;未进行产权登记的由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办理占有登记,并在《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书》中单独列明。
二、上报资料的内容
(一)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申办年度检查时,应当填报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二份,运用产权登记软件将数据录入软盘(产权登记软件请直接访问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下载),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或经财政部门核定的2005年度财务报告;
2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