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社会氛围浓厚。利用“3·5”、“12·5”等纪念日,加强省、市《志愿服务条例》普法宣传,掀起参与志愿服务新高潮,大力宣传志愿服务理念,提高社会知晓率和市民认可度,吸引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加大志愿服务宣传力度,在网站、宣传栏、内部刊物开辟志愿服务专题专栏,宣传志愿服务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倡导“我志愿、我快乐”的时尚理念,营造“人人争当志愿者,人人关爱志愿者”的良好氛围。
具体考核工作依照《杭州市志愿服务先进街道(乡镇)测评体系》进行。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五条 杭州市志愿服务先进街道(乡镇)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街道(乡镇)需要重新评定。获得先进荣誉称号的街道(乡镇),可以申报争创“杭州市志愿服务示范街道(乡镇)”(“示范”争创办法和测评体系另行制定)。
第六条 杭州市志愿服务先进街道(乡镇)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定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街道(乡镇)可自愿向区、县(市)志工委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区、县(市)志工委办公室按照杭州市志愿服务先进街道(乡镇)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街道(乡镇)进行审核,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报区、县(市)志工委批准后,向市志工委办公室推荐。
(三)择优评定。市志工委办公室对各区、县(市)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以查看台账、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审核后,提出杭州市志愿服务先进街道(乡镇)建议名单,提交市志工委审议,报市委、市政府命名。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命名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八条 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杭州市志愿服务先进街道(乡镇)荣誉称号的街道(乡镇)及在争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对争创杭州市志愿服务先进街道(乡镇)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区、县(市)志工委办公室负责。各区、县(市)志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争创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争创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