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的建筑市场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必要时引入社会和媒体监督,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杭州市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承包商准入管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准入管理,促进其提升内部管理、增强诚信经营意识,着力提高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项目绩效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38号)的规定,以企业日常市场行为的信用信息为基础,实施年度信用排行和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制度,编制房建和市政施工总承包、装饰装修专业承包、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名录,实施预选承包商管理的现场与市场联动制度以及严格、即时的清出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
(四)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工程建设规模,从机构编制、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监管装备、检测仪器等方面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市场秩序监管规范,进一步规范监督、监管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督查,建设一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行业监管队伍。
(五)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企业,及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平台上公示。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运用的深度和广度,暂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升级(增项),在招投标的评标环节应用企业信用分值等。进一步完善市区(县、市)共享、部门共享的数据库,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建筑市场整治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市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并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全面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本意见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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