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一)企业法人代表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
(二)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和专业培训的情况,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建设管理、人力社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实现相关企业、人员信息的共享。
(三)加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施工单位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以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当由取得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岗位证书的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做好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继续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未按规定进行继续教育的,应采取限期改正、强制变更及限制市场活动等处理措施,并逐步推行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督。
(四)加强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持证上岗。施工企业要加强对非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托民工学校做好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新进场、进入新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尽快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在全市发放统一的“杭州市建筑业作业人员信息卡”,实现一人一卡、卡随人走、全市通用。
十七、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和体制建设
(一)加大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必须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改进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各专业管理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暂停从业资格,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