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招投标代理公司、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范围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对中介服务不公正、编制虚假检测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暂停其承接新的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提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或者吊销其资格。
十二、落实监理现场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对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总监职责的监理单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告知、限期改正、强制变更及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等处理措施。
(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选派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进行现场监理;在重要的工程部位、隐蔽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时,应当全程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对分包企业的资质、人员到岗情况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检查,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并见证施工单位拍摄不少于一张的工程检验照片(标注拍摄时刻、拍摄人、拍摄地点以及照片对应的工程部位和检验批次)作为施工技术资料留存。要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质量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理单位未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监理单位除按《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规定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外,还应按照管理部门的规定,每月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现场监理情况。
十三、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确保建筑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独立的检测试验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原材料、试块等检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抽取一定比例试件进行对比试验。
(二)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健全和完善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监管部门实现数据联网,检测数据自动录入信息系统,检测完成后,信息系统出具检测报告,确保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