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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施工分包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2.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专业工程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4.劳务企业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八、加强项目合同备案及履约情况的监管
  推进总包、分包合同备案和业绩备案制度,逐步推行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对重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将总包、分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相关合同、企业业绩报有关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合同、业绩,在企业进行投标或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不予采信。
  (二)建设单位应履行对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管责任,特别是国有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各参建施工、监理单位的承发包、现场管理、工期进度、分包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等情况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主体限期整改,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信息报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重点项目又好又快推进。
  (三)各级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开展定期检查,发现实际分包单位和合同备案信息不符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对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违法行为,管理部门要依法处罚,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平台公示。
  九、鼓励企业以项目为单位创先争优
  积极引导企业在保障工程质量方面增加投入,创建优质工程。进一步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在质量、价款结算等方面的规定,并明确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及支付办法。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对获得市级以上(含)优质工程并提供相应证明的项目,合同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合同未约定的,建设单位应根据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的计价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优质工程增加费。
  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交底,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相关规定,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施工。发现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应严格把关,对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程序及时调整设计,并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再次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各阶段的施工验收,严格把关并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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