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单独安排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确保专款专用。该费用标准不得低于有关规定要求,且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的竞价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对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1年以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不低于费用总额百分之五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先行拨付给施工单位;对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在1年(含)以上的,先行拨付的费用应不低于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六、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除依法可以不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一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结束后改变招标条件的,一律重新招标。招投标过程中如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中标无效。招投标管理部门要从严监管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行为,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视情取消其1-2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在招投标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并将项目质量员、安全员的资格、数量和人选纳入合同约定内容。不具有自行招标备案证书的招标人,可以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后,自行办理招标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评标办法,积极推行招标控制价审核备案制度,充分发挥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作用,切实解决恶意低价抢标等不正当竞争问题。
七、规范施工分包活动
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严禁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一)施工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
1.除依法分包外,承包单位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进度、经济、安全等任一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与承包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个人承担的;
2.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或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中3人以上与承包单位间无社会保险关系的;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其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由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