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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各级建设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审批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审批环节。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施工,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二、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重大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估算费用,组织有关单位对风险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工程初步设计应明确涉及本工程及周边环境的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及费用,形成质量安全风险专篇。项目概算应包括相应的质量保障、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考虑合理的工期、质量以及风险费用,不得留有投资缺口,确保工程正常、安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按规定报有关审批部门审批。对危险性较大分项分部工程设计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三、规范工程项目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除按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项目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肢解发包:
  (一)不履行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再次另行发包的;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人,并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四、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合理的施工工期应作为招标文件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工期作出调整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技术措施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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