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通知
(甘财社[2003]10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明显加大,资金管理任务和责任同时加重。总体上,财政部门都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筹措资金,在实现“两个确保”和低保以及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部分地县及其主管部门存在违规使用社会保障资金的现象。为规范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
1.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工作,使扩面的效果反映到收入征缴中,同时要认真核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和离退休人数,并严格控制统筹项目内开支和标准,杜绝项目外支出和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2.要认真落实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甘肃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甘财社字[1999]第5l号),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的政策规定。
3.按照《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健全审批制度,在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行为的同时,坚决清退提前退休人员,严格控制离退休人员和经费的过快增长。
4.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所需征收工作经费核定办法的通知》(甘财社发[2000]第12号),足额安排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经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征收手续费及与此相关的费用。
5.严格执行《甘肃省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甘财社发[2000]02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用于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的专项资金,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扩大和改变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向。
2.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厅、劳动厅制定下发的《甘肃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财社发[1998]第44号),认真落实“三三制”原则,及时审核拨付财政应负担资金,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按时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