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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十大产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十大产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1〕1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动我市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十大产业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科技投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
  (一)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后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投入,享受150%加计抵扣所得税的政策。
  (二)支持重大科研创新活动。对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将按项目研发经费的25%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企业在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电动汽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三大领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可按项目研发经费的3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鼓励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市科技经费按国家、省下拨经费总额的30%给予资助配套(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对本市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三大领域的项目,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立项的,按国家下拨经费总额给予1∶1资助配套。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地方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计〔2003〕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科技金融结合机制。优化市科技经费使用方式,办好市创投服务中心和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综合运用创业投资、产业投资以及知识产权等质押、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结合工具,支持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二、进一步完善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机制,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一)资助购置重大关键装备。对首次购置由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须有发明专利)、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关键装备,按购置价的2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对首次购置三大领域企业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关键装备,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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