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山海协作工程贴息资金的项目,应符合我市加快欠发达地区发展的战略,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申请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贴息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有利于发挥杭州产业、技术、品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
四、贴息方式
贴息资金采取“先付后贴”的方式,即申报单位凭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开具的当年度贷款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资金补助。
五、贴息标准
根据财政预算安排贴息资金的规模和申报项目情况,对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贴息标准。贴息计算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每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市财政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同一企业有多个项目的,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市财政贴息额不超过25万元。
六、申请程序
各区、县(市)所属企业将贴息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经合办、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经合办、财政局联合报市经合办和市财政局,市经合办、财政局审核并综合平衡后联合发文明确贴息项目和金额。
七、申请材料
(一)《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或《杭州市参与西部大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杭州市促进中部崛起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杭州市参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二)投资主体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成立实体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验资报告复印件;
(三)已正式签署的开发建设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已正式签署的贷款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以及已经支付该项贷款利息的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八、管理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受助项目的跟踪服务,做好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和贴息资金使用的综合效果。
(二)市经合办和市财政局要组织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问效;各级经合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贴息资金。发现申报项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取消企业的申请资格;受助项目单位违规使用贴息补助资金的,应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项目投资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贴息拨款或收回贴息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区、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设立贴息专项资金或贴息配套资金,更广泛地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走出去”发展,积极参与实施山海协作工程和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