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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合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项目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合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项目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合办、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项目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杭州市山海协作工程和参与西部大开发等
项目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我市山海协作工程、参与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项目财政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不少于400万元,专项用于我市山海协作工程、参与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重点项目的银行贷款贴息。
  二、贴息对象
  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且到省内欠发达地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三省投资创业的企业。其中,重点支持本市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山海协作地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和东北三省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专业市场,实施旅游合作、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和原料基地建设、农林开发和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及企业兼并重组等领域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
  下列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一)投资在衢州市、淳安县等我市对口协作地区的山海协作项目;
  (二)投资在我市对口支援地区的项目;
  (三)投资在西部、中部、东北地区的项目。
  三、申请条件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且杭州方投资比例应超过25%。其中投资农业、科技教育项目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要求在100万元以上;投资工业、生态环境建设、旅游合作、资源开发、原料基地建设和企业兼并重组等项目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要求在300万元以上;投资专业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要求在500万元以上。对投资额大、经济社会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由市经合办、财政局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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