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专员办要根据《
预算法》《
会计法》、《
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
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四章 档案及管理
第十二条 专员办和各市(州)财政局要建立退税统计台帐,按退税类别和地区分户逐笔登记;同时要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全年退税审批资料应在年度终了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与国库进行对帐的工作机制。专员办按季度与省国库及长沙各支库进行对帐;各地市财政局按季度与各中心支库进行对帐。各市(州)财政局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向专员办报送《 年上(下)半年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和报表分析及说明,对审批数和实际退付数不一致的以及跨年度退库等情况详细说明;专员办每半年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报送《专员办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和报表分析及说明,按退税类别全面反映审批退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度终了,各地财政局要对当年度的增值税退税审批执行情况进行书面总结,总结内容包括:退税审核审批的基本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连同《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和报表分析及说明于年度终了20日内上报专员办;专员办于次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上报退税工作总结和《专员办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和报表分析及说明。
第十五条 专员办和各市(州)财政局要关注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利用所掌握的数据和情况,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调研结果及时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专员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