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湘专员办一般增值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5、在以上审核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退税基数、退税比例、退税限额、政策执行年限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应退税额。
  6、完成初审后,专员办和各市(州)财政局应形成完整的初审结论。按要求在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填制退税审核表,经办人和单位领导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对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不一致以及有核减数据的需在退税审核表备注栏进行说明。
  第八条 退税审核批复。
  (一)专员办对一般增值税的审核批复实行集中审批工作制度。原则上一年集中审批四次,以三、五、八、十一月的8-10日(节假日顺延)为退税申报资料的受理日,即上述月份的8-10日视为收到所有经过初审的退税申报资料的受理日期;收到退税申报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做出退税批复。
  (二)专员办对经初审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退税申请,应在收到申报材料时,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指出无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对邮寄的申报材料,应尽快通知申报人及时取回)。
  (三)专员办收到经初审后的退税申报后,由经办人对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拟定退税签呈,并填制退税审批明细表;复核人将初审意见连同退税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复审后将退税资料报分管退税工作的处(室)领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四)经初审、复审和处室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退税申报资料上报办领导进行审批;审批完成后,由主办处室根据审批结果开具退税审批通知。
  (五)专员办和各市(州)财政局根据《退税审批通知》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终审意见,开具《收入退还书》,加盖印鉴后,将上述文书送申请人和相关国库具体办理退库事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员办应适当安排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市(州)财政局提高初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定期的抽查各市(州)财政局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请人办理退税,对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克扣申请人退税资金等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专员办和各市(州)财政局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对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抽查,严肃查处申报人骗取国家退税的问题。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