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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湘专员办一般增值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3)申请人申请退税期间,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的,应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4、申请人申请退税期间内,有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的,应提供相应的稽查处理决定复印件。
  5、申请人申请退税当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或应上交款项弥补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6、一般增值税年度清算结论。年度终了,申请人应在税务机关进行一般增值税年度清算后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年度清算结论的复印件,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
  第七条 一般增值税退税初审。
  (一)退税申请的初审受理。专员办和各市(州)财政局对符合退税政策的申请人提交的退税申请,应确认申请资料要件是否齐备,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申请人,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明确同意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请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无法受理的理由,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
  (二)退税的初审
  专员办和各市(州)财政局负责审核退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内容如下:
  1、备案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报送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备、有效,申报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如有变动,应及时向专员办和各(州)财政局补充备案资料。
  2、现场审核。年度终了的申报退税,要求到企业实地审核,一个企业一年至少现场审核一次。主要审核申报人是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提供的会计数据是否存在造假现象以及与应退税金有关的各指标的真实性、各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等。
  3、销售收入,应缴税金的审核。要求对照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会计账本进行审核,并抽查有关原始凭证。税务部门进行稽查和清算的,应结合稽查和清算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报表、账本的有关数据是否一致;申请退税的计税收入是否符合退税政策的规定范围,是否将非退税产品挤入退税产品;退税部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以及期初、期末留抵进项税额是否真实,退税项目进项税额是否按核实后的总计税收入与退税项目计税收入比例分摊计算;根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其他调增调减项目确定应缴增值税的计算是否准确。查补税款、缴纳的过头税以及不能证明已入库的完税证税款不予退付(退税单位如无特殊情况要求以一般缴款书入库);欠税企业不予办理退税。
  4、实缴税金的审核。要求审核税种是否正确、税款所属期是否与申报期一致、纳税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尤其是收款国库的印鉴);对申报人以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税的除上述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国库有关税款入库的证明、完税证与汇总缴款书的对应关系。审核税票复印件时,应与税票原件核对,并在原件上注明“已审”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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