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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湘专员办一般增值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1、申请人的退税申请备案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增值税退税的申请理由和依据等。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构成的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
  5、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请人,要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申请人遇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合并、改制、注销等事项,要提供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的,要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7、专员办、各市(州)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上述资料,专员办、各市(州)财政局原则上要求申请单位各提供1份,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份的,可向申请人提出要求,但应给出合理解释。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资料,专员办、各市(州)财政局应认真审核,对符合政策的申请人进行备案登记,建立专门档案,以备核查。
  第六条 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
  (一)申请人原则上按年度提出退税申请,对半年度实现增值税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可按半年度提出一次退税申请;年度终了,应在税务部门进行年度清算后方可申报退税,申请人对上一年度的退税申请,原则上应在下一年度8月底以前提出,过期不予受理,并不得将上年度和下年度的增值税混在一起申请退税。
  (二)纳税地在长沙的申请人直接向专员办提出申请,纳税地在各市、州的申请人应向当地的地市级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应提供的当期退税申请的资料一般包括:
  1、退税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以申请人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当期计税收入总额和增值税的实现及交纳情况、当期退税部分的计税收入和增值税的实现及交纳情况、申请退税的理由、依据以及退税金额等。
  2、《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申请人应按完税凭证逐票填列,并加盖申请人的印章。
  3、完税凭证复印件。
  (1)申请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纳税款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
  (2)申请人采用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提供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出具专门证明,注明每一完税凭证编号对应的汇总缴款书编号,证明应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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