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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湘专员办一般增值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财政部驻湘专员办一般增值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驻湘监[2004]68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行为,建立退税工作制度,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财政部驻湘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驻湘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批工作依据。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和各市(州)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预字第55号)以及财政部相关具体退税政策文件办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行政审核审批。
  第三条 审批工作原则。专员办和各市(州)财政局在办理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行政审核审批工作,应遵守严格审批、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科学统筹、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廉洁自律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审核审批权限。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的规定,专员办负责对全省一般增值税退税进行审核批复。
  省会城市长沙的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由专员办直接办理;各市、州的一般增值税退税由各市(州)财政局负责初审,审核后出具正式的初审意见报专员办批准;各市(州)财政局和相关国库根据专员办的审批通知办理具体退税手续。

第二章 审核审批工作程序

  第五条 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人备案制度。专员办、各市(州)财政局对具备享受一般增值税退税资格的申请人建立申请备案制度。专员办、各市(州)财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确认申请人是否具备享受退税政策的资格。申请人向专员办、各市(州)财政局申报的备案资料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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