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改变资金用途的银行账户,根据48号文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责令其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3、对逾期使用的银行账户,根据48号文等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对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4、对存在出租、出借账户情形的单位,根据48号文等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单位,将该账户做撤销处理。
5、对年检中存在漏报、瞒报银行账户的单位,一经发现,要责令其立即补报。补报的银行账户存在有关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48号文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6、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对年检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视其情节,根据48号文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中央驻湘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专员办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根据48号文等规定,将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已审批未备案、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经年检后,未及时补办手续和落实整改措施的。
2、改变银行账户资金用途,经年检后,规定期限内未纠正,拒不撤户的。
3、逾期使用的银行账户拒不撤户的。
4、存在出租、出借账户情形的单位,限期内未纠正,拒不撤户的。
5、年检中发现未按规定经财政专员办审批的银行账户
(四)年检中发现未经财政专员办审批而为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应提交相关机关按照《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中央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