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专员办关于《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二)住房改革账户的归并与处理。
  根据48号文第十条的规定,中央驻湘预算单位的“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应予撤销,相关资金归并到“住房维修基金及其利息账户”中分账核算。
  (三)政企合一等中央驻湘预算单位的账户开设。
  政企合一等中央驻湘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以上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须经财政专员办审批。
  (四)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
  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应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存款的管理。
  中央驻湘预算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的,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报财政专员办备案。
  (六)贷款转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驻湘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根据48号文的规定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并须提交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向财政专员办备案。
  三、建立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为加强对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根据《补充通知》的规定,建立银行账户年检查制度。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年检管理,按《办法》第三章的账户审批管理程序执行。
  (一)每年1月31日之前,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一),附电子文档报财政专员办的相关业务处室。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超出48号文的使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财政专员办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其他违规问题等,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书面说明。
  (二)每年4月31日前,财政专员办内相关业务处对中央驻湘预算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逐个检查或抽查,按规定完成对账户年检资料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审核情况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1、对已审批未备案的银行账户,已备案但发生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银行账户,根据48号文等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说明原因,并立即补办手续,同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