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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驻湘监[2004]12号)


各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8号文)和《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
  凡驻湘的中央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的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以下统称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均适用《办法》的规定。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
  (一)非法人机构账户开设。
  根据《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中央驻湘预算单位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如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的,可由中央驻湘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2、经有关部门批准,与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可由中央驻湘预算单位报财政专员办审批后,按《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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