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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评定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良好的标准是:1、实际支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2、项目计划任务全部完成,且完成标准达到计划要求;3、定量指标(或定量增长指标)达到社会平均水平;4、定性指标所反映的内容能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能促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评定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良合格的标准是:1、实际支出基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经检查违纪问题占使用财政资金的10%以下;2、项目计划任务全部完成,完成标准达到计划要求90%以上;3、90%以上的定量指标(或定量增长指标)达到社会平均水平;4、定性指标所反映的内容能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能促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评定中央财政支出效益不合格的标准是:1、经检查实际支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金额占使用财政资金的20%以上;2、项目没有实施或没有按计划实施;3、量化指标10%以上(或定量增长指标)未达到社会平均水平;4、定性指标所反映的内容社会效益不明显。

第五章 效益评价的方法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通过比较多种支出的全部收益和成本来评价支出的经济效益。
  (二)因素分析法:考查项目支出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将各种费用因素尽量列举出来,并同时将各种可能的直接收益与间接收益列举出来,加以综合分析。
  (三)公众评判法:在对中央财政支出进行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评价时,公众对该项目的评价结果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四)综合评分法。主要通过以下步骤进行:
  (1)将评价项目的实现程度与评价标准对比,进行指标量化;
  (2)赋予各指标不同的权数,权重总和为100;
  (3)用各评价项目量化的实际实现程度乘上各自的权重,得出评价的结果。

第六章 效益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效益评价的程序包括确定评价内容、设计评价方案、组织综合评价、撰写评价报告、反馈评价结果五个环节。
  (一)确定评价内容。在对某一项中央财政支出开展专项检查时,首先要确定对该支出的哪些项目进行效益评价,在检查中应注意收集与该效益评价项目相关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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