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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中央各部委制定的报财政部备案的中央财政支出绩效考核办法;
  (五)预算批复文件、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等;
  (六)中央财政支出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验收报告及其他资料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效益评价的原则

  第七条 坚持“以合法性为前提”的原则。财政资金的取得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对于合法取得资金却无效益的项目,公共财政也不应予以支持。
  第八条 坚持“项目资金安全、效益、公平”的原则。评价财政支出项目的好坏,首先看资金的运转是否安全,其次看资金的投入是否有效,最后看资金产生的影响是否公平。
  第九条 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公共财政支出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公共财政支出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要的位置。效益评价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第十条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可以用金额计量的财政支出项目用定量指标,如实现的利润、节约的财政资金、对社会的贡献率等等;不能用金额计量的财政支出项目用定性指标,如生态环境是否改善、基础教育水平是否提高、就业人数是否增加等等。
  第十一条 坚持“评价体系简便有效”的原则。设定的评价指标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提供简明易懂、文字清楚、数字准确的信息。
  第十二条 坚持“评价指标适应性”的原则。评价指标要随着时间、政策形势的变化而变化,适时调整。

第三章 效益评价的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对中央财政支出的效益评价,主要内容是通过对中央财政支出的拨款数量、使用金额与所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进行分析比较,确定其是否按照预算规定的目的、标准、范围和金额进行使用,以及使用的效果怎样等。具体包括中央财政支出产生的经济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和生态环境效益评价。
  (一)经济效益评价。通过将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与生产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价值进行比较,可以得到经济效益最优或最差或一般的中央财政支出评价结果。
  (二)社会效益评价。包括中央财政支出项目的投入对行政机构效率、全社会收入分配及就业情况、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科技成果在生产领域的应用程度、对自然资源的节约和开发利用、社会保障及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教育环境和文化环境、人口、劳动力流动等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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