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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湘监[2004]17号)


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支出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出管理工作,提高中央财政支出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业务二处反映。

  附件:湖南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办法(试行)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湖南专员办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支出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出管理工作,提高中央财政支出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是指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对中央财政支出的行为、成本和产生的效益进行科学分析、衡量和比较,以综合评定中央财政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成效。
  第三条 对中央财政支出进行效益评价,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财政支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需要。通过对中央财政支出的效益评价,可以清楚地对中央财政支出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判定各项中央财政支出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是否与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相一致。
  第四条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对中央财政支出进行合规性检查的同时,负责对其进行效益评价。
  第五条 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范围:所有财政部已授权专员办监督的中央财政支出,如基本建设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等。
  第六条 中央财政支出效益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关于中央财政支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财政部授权专员办对中央财政支出进行监督和效益评价的文件;
  (三)财政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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