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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5、中央驻湘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单独纳税、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不在《暂行办法》管理之列。
  二、账户的设置与开立
  1、中央驻湘预算单位账户的设置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第二章之规定,未经财政部特批或无特殊原因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暂行办法》规定以外的账户。
  2、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二级、三级中央驻湘预算单位不得开设经费转拨账户,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但对需要转拨的经费和本级机关经费应实行分账核算。
  3、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按《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如实提供《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并将一级预算单位对本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权限的规定一并送财政专员办备案。
  4、一级预算单位对二级以下预算单位(不含二级,下同)账户管理没有明确管理权限的,原则上由二级预算单位对本系统二级以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行使管理权;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在申请开设银行账户时,将申请开户的有关资料经二级中央预算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财政专员办审批。
  5、中央驻湘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统一由单位财务机构使用和管理。需要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到财政专员办办理有关手续,其它任何部门都不得单独拥有和使用银行账户。
  三、财政专员办审批程序
  1、财政专员办按照“处室负责、归口管理” 的原则履行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中央驻湘预算单位按现行管理归口向财政专员办的相关业务处室申报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资料,各业务处室对其管辖的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审核,业务二处统一汇总后,呈主管办领导批准,再行下达批复书,并加盖“核准专用章”。
  2、财政专员办对中央驻湘预算单位现有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按四个步骤进行。首先由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对本单位现有银行账户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逐级上报至二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汇总后连同本级自查报告报财政专员办。符合条件需要保留的,还须填报“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第二,财政专员办根据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检查。第三,财政专员办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和处理,确定应保留的银行账户。 最后按照《暂行办法》要求,下达《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批复书》。 对中央驻湘预算单位未进行认真自查或隐瞒不报的现有银行账户,一经查出,视同违反《暂行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按《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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