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专员办关于印发《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湘监[2003]19号)
各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印发的《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的要求,为了规范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结合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员办事处研究制订了《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二○○三年三月十日
附件:
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印发的《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及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在湘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湘预算单位”)。
2、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对中央驻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3、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情况可依次类推)。
一级预算单位指中央各部委、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二级预算单位指财务直属于一级预算管理的二级机构,如省一级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和大专院校本级等单位;三级预算单位指财务直属于二级预算管理的三级机构,如市、州一级中央驻湘预算单位和大专院校二级机构;以下类推。
4、二级预算单位的二级机构,必须是经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内部职能部门(如行政事业单位的内设处室、大专院校的内设院系、处室等)不能视同二级机构单独开设银行账户。三级及三级以下中央驻湘预算单位亦从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