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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标准与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被认定两年以上的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其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管理规范、带动就业人数较多,在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中具有突出的示范引领作用,经复核评估后,由市促进就业委员会按一定比例直接认定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申报与认定程序

  1、申报: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高校为扶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相对独立特色园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主体不分投资性质为吸纳扶持大学生创业兴建的各类产业园、创业园、创意园等创业场所,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

  2、受理: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和日常管理服务,对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材料完整真实后,于每年10月份向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附审查合格的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3、审定: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办公室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市就业促进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审,报市促进就业委员会审批、授牌。

  三、政策支持与奖励

  1、被认定为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市财政以奖代补给予一次性建园(基地)补贴。

  2、入驻被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者或企业(实体),按规定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3、被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创业者或企业(实体),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落实相关税费的减免政策。

  4、入驻被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实体)和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相应的贷款贴息政策。

  四、管理与考核

  1、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主办方具体负责,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属地化服务原则,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要为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服务场所,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派人主动协助园区做好管理并提供热情周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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