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三条 湖南专员办按财政部授权负责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调)库事宜,其中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范围的,由湖南专员办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调)库: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库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退(调)库的。
第二十五条 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提出的收入退(调)库应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退(调)库收入项目、退(调)库原因、收入实际收缴情况、应退(调)库金额。
(二)收入入库凭证复印件。
(三)有关文件依据。
第二十六条 收入退(调)库审核。
(一)湖南专员办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湖南专员办应在审核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或“更正通知书”),送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事宜。
(三)湖南专员办发现中央非税收入入库级次、科目使用等方面的错误,应在发现问题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谁出差错谁纠正”的原则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更正;有关部门应将更正后的结果告知专员办。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湖南专员办依法开展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地方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专员办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
(一)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政策文件依据;
(二)征缴中央非税收入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相关银行账户资料;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委托地方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编码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