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库[2002]38号)已实行收缴改革的中央非税收入的缴库方式有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财政部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执行的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入库票据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三节 专项检查和调研
第十七条 湖南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或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中央非税收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调研,执收单位应如实提供收费依据、账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接受湖南专员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执行情况。
(二)中央非税收入的资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三)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十九条 湖南专员办对检查情况将作出专项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对查出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将向财政部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对未按处理决定的要求整改落实的缴纳人或代征代扣的单位实施回访式核查,确保检查效果。
第三章 票据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在财政部的授权权限内,湖南专员办负责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湘中央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票据”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领取,对因特殊情况需在省购领财政票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在湘中央单位征收或收取的行政性收费,不与地方分成的罚没收入,解缴方式为就地入库的,统一到湖南专员办领取“一般缴款书”,将所收资金就地解缴中央金库。
(二)在湘中央单位征收或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资源)收益与地方分成的罚没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确需到湖南省购领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单位填报“在湘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申请表”,经湖南专员办同意后,到湖南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办理“票据购领证”,由湖南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统一提供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二十二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湖南专员办对中央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监督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