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按政策调整已经取消的中央非税收入项目,湖南专员办应在收到政策调整文件下发后3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将应缴的中央非税收入足额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
第十条 湖南专员办定期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进行就地征收中央非税收入的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湖南专员办将及时反映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按时将各类就地征收中央非税收入情况归集到《专员办财政监督工作报表》中,报送至财政部。
第二节 就地监缴
第十二条 湖南专员办负责监缴中央非税收入入库或汇缴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湖南专员办就地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报表报送制度。
(一)中央非税收入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应按收费项目设立财务明细账,纳入中央或省收缴改革的项目,不做账务处理的应设立非税收入台账。
(二)各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按季向湖南专员办报送报表。
1、报送时间:各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每季终了后于次月20日内填报“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报送专员办。
2、报送要求:项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报送及时。报表附简要说明,年报则须附分析。
(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应将中央非税收入或中央与省分成收入填报“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报送湖南专员办。
第十四条 湖南专员办对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进行审核抽查。对缴纳或代征代收单位报送的“中央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进行审核,并在审核的基础上对中央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适时抽查,每年的项目抽查率不低于10%。
第十五条 专员办对监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对账制度。
(一)缴纳人或代征代收单位报送的报表数据与省非税收入局、省国库处征收入库数据核对。
(二)中央非税收入入库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数据进行对账。
第十六条 未实行收缴改革的中央非税收入的缴款方式有三种:就地缴入中央国库或专户、逐级汇缴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省级部门入中央国库或专户,入库使用“一般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