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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监管方式

第一节 就地征收

  第五条 财政部授权湖南专员办负责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包括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建设基金和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等,由湖南专员办就地征缴入库。
  第六条 就地征缴入库的中央非税收入原则上实行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申报缴纳制度。
  (一)申报时间:三峡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建设基金按月征收,各缴纳单位于次月10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湖南专员办申报缴纳;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按季征收,缴纳单位于季度终了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湖南专员办申报缴纳。
  (二)中央非税收入缴纳单位申报时须向湖南专员办报送以下资料:
  1、《中央非税收入申报缴纳表》(按《湖南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1格式,如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湖南专员办将从其规定另行制定申报表);
  2、中央非税收入报表;
  3、财务会计报表(或快报);
  4、湖南专员办要求缴纳单位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湖南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报送不全的,应及时退回并要求缴纳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
  (四)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湖南专员办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
  (五)在审核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湖南专员办根据审核结果对缴纳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缴款单位应于取得“一般缴款书”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中央非税收入缴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不得占压、拖延。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收入项目的收缴则在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出台后按改革办法办理。
  第七条 对按规定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在年度终了后4个半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在年度终了后4个半月内进行清算,并出具《湖南省中央非税收入200 年度清算表》(按《湖南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2格式),报办领导审批后以此作为缴款单位上一年度中央非税收入清缴或清算的依据。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应由负责集中缴纳的省级主管部门在申报期限内向湖南专员办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手续,湖南专员办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延期缴纳事项,并定期催收,延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延期缴纳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收缴入库并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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