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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驻湘专员办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财驻湘监[2005]81号)


中央非税收入各执收执法单位:
  为加强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财监[2005]86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一、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
  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财监[2005]86号)(略)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一:
  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财监[2005]86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湖南专员办)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其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
  第三条 湖南专员办负责对湖南省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有: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第四条 在湘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法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湖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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