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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木垒县生产、生活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及涉及民生等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朱海寿   县供销社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副县长于永泉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刘永忠、王福道、李向阳、康家伟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协调督促各项涉及重大工程项目及民生工程等主管单位、相关监管单位共同把好质量关;2.督查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能和监管责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督促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通报各工程产品质量状况,要求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以保证工程质量;3.对未能够履行工作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4.建立运转有序,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在关键环节上由相关监管部门签字把关,对监管不力或不执行、逃避监管者,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工作职责
  凡涉及自治县游牧民定居、保障性安居、市政工程建设、学校校舍建设(包括校服质量等)、农业综合开发、节水灌溉等一系列民生工程所用产品和建材、农资、防火材料等,各相关招标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和承建单位要了解掌握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产品执行标准和违约责任追究,做到验货环节科学、责任落实到人,严把供货单位资质审核关。
  1.各工程主管部门在招标前,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申请,邀请相关监管部门参加,对生产企业资质、产品准入条件、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审核,产品检验报告必须是有实验室资质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并具有CMA和CAL标志。各工程主管部门和合同签订单位有该产品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无标准的要以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的相关标准为准。
  2.项目合同签订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留案备查。
  3.产品进场使用前,项目合同签订单位必须书面通知产品供货单位或施工单位向相应的监管部门批批报检,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未批批报检而使用的,要追究主管部门或项目合同签订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产品供货单位或施工单位核算纳入工程预算中,按检验产品批次和发改委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
  4.主管部门和项目合同签订单位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书面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否则,谁付款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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