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在湘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办负责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在湘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财务、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预决算管理。对一行三会在湘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预算进行监督,审核预算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支出预算编报的合理性、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决算;根据需要对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一行三会在湘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定期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每年7月31日前,报送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2、三会派出机构在向总会报送预、决算的10个工作日前,向我办提出预、决算审核申请同时报送有关资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向总行报送预、决算的同时,向我办提出预、决算审核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3、一行三会在湘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每年盘盈(亏)资产超过20万元,应报我办审核备案;4、一行三会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及时将总行(会)下达和调整的预算指标、下达所属分支机构的预算分解指标报我办备案。
二、我办负责对金融企业在湘分支机构(含全资、控股所兴办的经济实体,下同)资产、财务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财务信息质量检查或专项检查。
金融企业在湘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2、每年8月31日前,报送上半年会计报表。
我办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湘分支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湘分支机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督促其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参与监督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提出促进金融企业改进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