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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六、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有关问题
  1.如何处理老年人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案件。一些老年人虽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但尚不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例如老年人因病需要支出医疗、护理等费用,而子女本身由于下岗等因素生活也有困难,这时如果老年人起诉要求子女及其他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人民法院应着重考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老年人年老体弱,已经没有能力通过劳动获得收入了,相对而言,他的子女处于较为有利的位置,他们有义务帮助父母渡过难关,方式可以是物质帮助,也可以用劳务代替。
  2.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夫妻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育费应当在共同财产中支出,但是实践中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常常无法从另一方手中得到子女抚育费,这样离婚时照顾子女方就会提出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未付的子女抚育费。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时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确定一个抚育费标准,然后按分居时间,由未付方用分割所得财产抵偿另一方,不足以抵偿的,可以通过形成债权的方式加以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抚育费数额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另行酌定。如果夫妻分居一段时间后,又和好的,一方起诉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未付的抚育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离婚案件如何处理股权。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比例出资设立公司或分别投资于不同的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股权时,人民法院应当依公司性质,首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如果董事会同意转让股权,其他董事或第三人愿意受让股权的,转让所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董事会不同意改变原有的股权或出资状态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股权与出资的现值财产权利进行评估,尽可能维持原有的股份或出资状态,而以其它夫妻共同财产抵偿另一方,不足以抵偿的,可通过形成债权的方式加以解决。
  七、诉讼时效
  1.相邻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相邻纠纷中当事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损害赔偿的,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因为建立时效制度的目的无非是三项,一是稳定法律秩序;二是便于举证查证;三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更好的发挥财产的效用。而相邻纠纷无需引用时效制度就能够达到这三项目的,主要理由有三点:首先,相邻关系的存在是以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毗邻这一事实状态为基础的,相邻各方必须为照顾邻人的通风、采光、通行、安全等,而对自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适当限制。互谅互让,互为便利是处理相邻关系的重要原则,所以我们在处理相邻纠纷案件时也应当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对于一方基于已经存在并将继续存在的毗邻关系所作的某些忍让,例如一定期间内默认邻人安装铁门,忍受邻人的空调热气等,应当本着支持与鼓励的态度,而不必用时效制度催促相邻方锱铢必争、恶化邻里关系。其次,相邻纠纷中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请求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物上请求权的特征,这是因为相邻关系是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使用权时产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都具有相当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只要所有权或使用权没有让渡,权利人就可以直接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可能发生妨碍的因素,所以无需用时效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再次,相邻妨碍的事实状态是构成相邻纠纷的唯一要件,这一事实状态一般情况下,是持续存在的,不会产生证据湮灭、证人死亡的困难。因此我们认为在相邻纠纷中可以不必适用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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