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向开发商购买房产倾向不适用《消法》。倾向认为,房屋买卖不同于一般的消费品买卖。房屋为不动产,房地产管理法有很多特别规定(如登记、过户等等),故房屋买卖应适用房地产法。
3.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纠纷一般不宜适用《消法》。医疗机构治病救人不同于一般服务行业所提供的服务。我国的医疗制度总体上还是福利性质的,医疗机构本身不是盈利性单位,治病救人既是医院专属的职权,也是它的义务,不同于其它消费领域,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加之医疗这一特殊服务受科学水平、技术手段的限制,以及由于患者个体的临床差异,治疗检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对此一般并无欺诈或隐瞒的故意,因此应把此类纠纷界定为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适用《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是适用《消法》。
至于美容、整容、健身减肥等非治疗疾病,具有经营性、盈利性的服务项目,发生纠纷后是否适用《消法》可以另行研究。
4.如何认定《消法》第49条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主观故意。从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出发,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差错”,可不认定欺诈。反之经营者就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欺诈故意的心理状态,只要经营者否认,消费者就无法举证,坚持要消费者证明经营者的故意心理状态,对消费者是苛刻的,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消费者完成一般的举证(如购物发票、损失依据、标识与产品不符)后,应由经营者证明自己并非故意欺诈消费者。有的销售者认为出售假冒伪造,是“无意售假,属工作差错,不属欺诈行为”。销售者售假,有可能不知实情,但不能推卸其过错责任。根据《消法》有关规定,销售者理应做好进货验收工作,杜绝假货进店。经营者还应依法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经营中销售假货,就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所以,应让销售者先行承担加倍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再向生产者追偿。消费者诱导营业员在购货发票上作虚假记载、错误说明后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经营者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发票上的虚假(不实)记载系消费者诱导而作出的,也不应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宜作为无效民事行为处理。
四、车辆在停车场所丢失,如何承担责任
车辆在停车场所丢失引发的赔偿案件近来倍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此类案件宜从保管关系是否成立,当事人对于车辆丢失是否有过错,两个角度进行审理。根据这一精神,我们认为,保管关系是否成立,必须符合:一、当事人之间就车辆的保管达成过具有保管法律特征的协议(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二、保管人实际控制委托人所委托的车辆。对于那些封闭式的,具有现代设备、现代管理方式,收费较高的商业性停车场,可以推定保管关系已经成立。而那些在开放式的,不需办理特别手续的停车场发生的纠纷,一般不认为保管关系成立。如果保管关系不成立,法院应考虑当事人对车辆丢失有无过错,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系争车辆如果投过保,保险公司理赔后主张代位追偿权的,法院应依照《
保险法》第
四十四条之规定,从当事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无直接责任出发,有直接责任的,支持代位追偿权,无直接责任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