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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是处理人身伤害案件常用的几个法律、法规。
  其中两个“处理办法”虽为行政法规,但内容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三者之间并不矛盾。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妥善处理。
  2.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案件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是审判实践中的又一难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制定的赔偿标准存在着一些差异。《民法通则》、《消法》比较原则,只有赔偿项目,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46条虽规定了“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但其中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又很难把握。市统计局、民政局每年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均没有基本生活费的统计参考值,而他们列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居民平均生活费,贫困扶助线”数据与基本生活费相比,似乎又有区别。《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实行的又是限额补偿的办法。
  在《民法通则》缺乏具体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我们意见可以参照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确定的计算期限和计算方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用的是“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这一标准是在统计居民年消费额的基础上得出的,反映的是居民的年消费状况,对此统计局每年公布参考值。与其他两项指标相比,这一数据更接近居民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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