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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三、工作措施

  (十二)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与家庭及从业人员的关系。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和落实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政策,督促家庭服务机构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体面劳动。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同时与被服务家庭签订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服务人员但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当地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政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

  (十四)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就业的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五)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把家庭服务业机构、从业人员与雇主的劳动争议纳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仲裁效率。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之间因履行雇用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积极引导家庭服务企业依法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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