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额担保贷款。首次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各类人员,初步具备开办条件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可为其提供5万元的贷款担保,并按照国家政策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优先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可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贴息。
(九)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和城乡退役军人,以灵活就业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相关政策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家庭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3年补贴(企业缴部分);对家庭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岗工作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部分)。
(十)职业培训。以规模经营运营规范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发挥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的组织作用,根据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少数民族家庭特需等情况,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按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支持技工和职业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家庭服务业的中高级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的发展通道,引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培训标准落实参加家庭服务业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人员的补贴政策,对员工制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各类人员参加由各地政府组织或安排的免费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培训合格后从事家庭服务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职业培训、鉴定补贴资金支付给培训和鉴定机构。
(十一)就业服务。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特别是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和城乡退役军人,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开业指导、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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