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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四)发展主体。鼓励各种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家庭服务企业。推进家庭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区外境外投资。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鼓励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五)发展重点。适应产业园区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以人为本,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服务和病残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发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培育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提质扩量,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流程进入家庭服务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不断延伸家庭服务产业链,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

  二、扶持政策

  (六)财政支持。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要从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划拨设立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与家庭服务业发展相关的宣传培训、家庭服务平台建设和奖励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运用市场机制和政策手段,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资源整合和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增加服务网点,完善服务网络,扩大服务规模。

  (七)税费优惠。进城务工农民(包括返乡农民)、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应届大中专(含技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等各类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商、税务部门审批后,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鼓励有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投资设立家庭服务业有限公司,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在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方面享受与其他类型公司同等优惠待遇。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税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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