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监理单位要加强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危及工程施工、毗邻建(构)筑物、管线和周围人员安全的重大隐患,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作业,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建设单位。
(八)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专家,对特殊部位、关键节点安全施工条件进行验收。
(十)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地铁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实施企业层级的季度安全检查,并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核查记录应报建设单位。
二十五、监测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测单位应具备工程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监理及施工单位委托的监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施工单位委托的施工监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
3.监测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监测业务。
4.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不能取代施工监测。
(二)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三)监测、检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委派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项目监测、检测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监测、检测工作的安全负责,项目监测、检测负责人对项目监测、检测工作的安全负责。
(四)监测单位应定期对工程监测情况进行评估,关键节点施工前应出具书面监测报告,明确节点施工前的安全监测状态,并提出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五)监测单位应对监测布点的完好状态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布点满足监测安全要求。
二十六、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二)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采用抽查、抽测的方式开展地铁安全监督,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