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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确保勘察工作的有效实施。
  工程设计发生变化的,勘察单位应当按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要求进行补勘。
  二十二、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设计责任,其项目负责人对地铁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设计责任。
  (二)设计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落实以下要求:
  1.设计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2.地质勘察报告未能满足设计需求的,设计单位应及时提出补勘要求,并根据补勘结果合理选定或调整结构形式及施工工法,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应进行专项论证。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根据工程周边环境,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对施工组织及施工监测提出具体要求,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必要的指导性意见。设计文件应明确下列内容:
  1.对工程关键节点的施工、监测、周围环境和相邻设施保护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措施;
  2.工程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和结构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
  (四)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做好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说明。
  (五)设计单位应参加关键节点施工条件验收及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铁施工各阶段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二十三、施工单位对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负责;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调整的,应按《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424号)办理。
  (三)施工单位要针对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施工前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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