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单位注册人员的管理要求,并在开工前完成对参建单位(包括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参建各方人员资格的审查,督促企业履行合同承诺;强化对参建各方的资质审查,严格检查分包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各方主体的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落实整改要求的相关主体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八)建设单位应落实施工过程中各产权单位相关设施的监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投诉或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应负责组织协调,妥善处理。
建设单位需派员进入相关建筑物内对建筑物进行检测的,应当提前向产权人发出检测通知,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在地铁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地铁沿线测量控制点。
(九)建设单位应落实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与所监测工程施工单位无隶属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工程现场实施同步监测。
(十)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落实安全检查措施,发现安全隐患的,必须明确整改期限、措施和责任人;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工整改。
凡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完成后,向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复工申请,经现场检查确认后方可复工。
(十一)建设单位应加大对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信息的监管力度,对出现的重大险情,应及时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瞒报、迟报、漏报。
(十二)建设单位应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应急物资和人员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地铁建设工程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库,组建专门的救援队伍,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救援体系的有效性。
(十三)建设单位应当协调在同一或相邻工区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签订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及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一、勘察单位应落实勘察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勘察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勘察单位和现场勘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工作的安全负全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勘察工作的安全负责。
(二)勘察单位必须按勘察规范实施勘测,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并根据勘察结果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地质灾害部位出具专项风险报告,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应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