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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和工作流程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和工作流程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2011〕11号 2011年9月13日)


  为进一步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0〕8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和工作流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工作职责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做好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
  (五)做好上级组织交办的工作。
  二、重点监督内容
  (一)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强农惠农政策要求,围绕我市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大局,重点对市委、市政府扶持都市农业发展,实施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联乡结村、区县(市)协作、下山集聚、美丽乡村和中心村、中心镇培育工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促进这些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对村级民主决策的监督。对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安排与资金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收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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