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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修订)


  批准施放的应当发放施放气球标识。施放气球标识不得重复使用或转借。

第四章 现场监督与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施放气球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条件。施放人员应当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严格遵守充灌、施放、回收等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施放气球作业是否获得批准;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

  (三)施放气球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

  (四)施放气球的类型、时间、地点、数量和充灌气体种类等是否与所批准的相符合;

  (五)施放气球作业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六)是否加挂施放气球标识。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施放单位应当依序立即报告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民航湖南空管分局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一)系留气球意外脱飞的;

  (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 施放气球发生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安全事故时,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应当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业主单位和施放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并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客观、公正作出事故鉴定结论,并将调查情况报告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条 发生第十八条、十九条的情况时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详细填写《气球脱飞、非正常运行(事故)情况报告表》报湖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湖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施放气球资格证》。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湘气办发﹝2003﹞16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注册资金

主管单位

单位地址

通信地址

电话

邮编

工程师以上

助工

  人

技术员

  人

技工

  人

县(市)气象主管

机构初

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意见

批准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证件编号

颁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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