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施放的应当发放施放气球标识。施放气球标识不得重复使用或转借。
第四章 现场监督与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施放气球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条件。施放人员应当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严格遵守充灌、施放、回收等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以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施放气球作业是否获得批准;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
(三)施放气球现场是否有专人值守;
(四)施放气球的类型、时间、地点、数量和充灌气体种类等是否与所批准的相符合;
(五)施放气球作业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六)是否加挂施放气球标识。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施放单位应当依序立即报告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航管科、民航湖南空管分局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一)系留气球意外脱飞的;
(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 施放气球发生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发生安全事故时,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应当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业主单位和施放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并保护好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客观、公正作出事故鉴定结论,并将调查情况报告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条 发生第十八条、十九条的情况时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详细填写《气球脱飞、非正常运行(事故)情况报告表》报湖南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湖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施放气球资格证》。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湘气办发﹝2003﹞16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经济性质
|
|
注册资金
|
| 主管单位
|
|
单位地址
|
|
通信地址
|
| 电话
|
| 邮编
|
|
工程师以上
| 人
| 助工
| 人
| 技术员
| 人
| 技工
| 人
|
单
位
概
况
|
|
县(市)气象主管
机构初
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评审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意见
|
批准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有效日期
|
|
证件编号
|
|
颁证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