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气办发〔2011〕179号)
各市(州)气象局:
为加强我省施放气球管理工作,根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许可工作的要求,对《〈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气办发〔2003〕16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湖南省气象局、民航湖南空管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95214部队司令部按照职责分工,统一管理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四条 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
第五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施放气球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资质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六条 申请施放气球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的申请与受理:
(一)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湖南省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施放气球人员登记表》及有关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等。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并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合格的,三日内上报市级气象主管机构。